金钱服务经营者由四月一日起须向海关申请牌照

2012年4月14日

根据今日(四月一日)生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条例),任何拟经营金钱服务业务,即汇款及/或货币兑换服务业务的人士必须向海关关长申请牌照。

在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已在香港警务处联合财富情报组登记的现有汇款代理人及/或货币兑换商,如他们拟在今年五月三十日后继续经营业务,亦必须在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的六十日过渡期内,向海关关长申请牌照。

海关关长只会在相信申请人已遵从条例所载的规定,才会向申请人发出牌照。

此外,海关今日启动了一个名为金钱服务经营者发牌系统的新电子发牌系统,市民或业内人士透过网上递交申请,申请人可透过海关网址(www.customs.gov.hk/)进入系统。

有关申请亦可直接送交海关指定办事处办理,申请表格可在以下海关办事处索取:

  1. 香港北角渣华道222号
    海关总部大楼3楼客户服务处
  2. 九龙九龙湾临乐街19号
    南丰商业中心12字楼1218-22室
    海关金钱服务监理科

如有查询,请致电海关金钱服务监理科(电话:2707 7709)。



2012年4月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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