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分销商违例被判罚款六十一万元

2012年4月11日

东区裁判法院今日(四月十一日)就一宗汽车注册分销商涉嫌以高于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出售汽车,违反《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判处有关分销商罚款合共61万元。

案情透露,涉案车行于二○一一年五月至七月期间,以合共160万元售卖三辆私家车,售价比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高出52万元。

海关发言人称,涉案车行擅自提高经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售卖汽车,并巧立名目以不相关的汽车会籍费用掩饰所提高的售价,误导消费者,以谋取更高利润。

海关欢迎法庭是次判决,刑罚是历来同类型案件最高,具有阻吓性作用,可保障消费者权益。

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的规定,所有车行进口汽车作本地销售,须向海关提供有关汽车的价格资料,以便海关批核该车在港销售的「公布零售价」,汽车首次登记税是根据该车的「公布零售价」而计算,有关车行不得擅自提高零售价。于售卖汽车时,价格如有任何变更,车行须重新向海关申请,否则即属违法。

海关呼籲市民在购买新车辆时,应向分销商查明该车的「公布零售价」,如对车价有怀疑,可向海关或运输署查询。

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任何人在未取得运输署署长同意前将任何新汽车以高于所公布的价格出售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0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2012年4月1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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