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市民留意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配方粉离境规定

2016年2月25日

海关今日(二月二十五日)提醒市民及离境人士,须注意由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有关携带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离开香港的规例。

粉岭裁判法院昨日(二月二十四日)裁定,一名五十四岁男子因非法携带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离境罪成,被判入狱六个月,为首宗判刑最重的同类案件。涉案配方粉全数被充公。该名男子于去年十二月十七日在落马州支线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关人员从其随身行李搜获八十五公斤的配方粉。

粉岭裁判法院亦于今年二月一至六日分别裁定五名年龄介乎二十三至四十九岁的男子因非法携带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离境罪成,分别被判入狱十星期至三个月。涉案配方粉全数被充公。涉案人士分别于一月三十一日至二月五日,在落马州支线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关人员截停,并从其随身行李搜获介乎三十三点三六至五十点四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规定不超逾一点八公斤的上限。

根据《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任何人士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可从香港输出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为容许输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离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总淨重不超逾一点八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该人士须年满十六岁,并且在过去二十四小时内没有离开香港。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

海关会继续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加强打击非法出口配方粉活动,并侦缉怀疑走私集团,捣破走私配方粉贮存货仓。香港海关亦会继续与内地执法机关加强合作,包括交流情报及在有需要时展开双边行动。

自配方粉离境新规例于二○一三年三月开始实施至二○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共12 882人被法庭裁定违反规例,当中626人被判处即时监禁,刑期介乎一日至一百四十日,1 035人被判处监禁六日至十个月,缓刑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

2016年2月2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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