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相机商户因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数码相机被判罪成

2020年5月27日

一名数码相机商户的独资东主因供应及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数码运动相机作售卖用途,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一万元。上述东主同时为另一间涉案数码相机商户的董事,他与该另一商户因同样罪名,亦于今日各被判罚款一万元。

香港海关早前接获举报,指一间位于深水埗的数码相机商户涉嫌出售一款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数码运动相机。经初步调查后,海关人员再发现另一间位于旺角的数码相机商户亦同样有出售该款相机,遂到该两间商户试购该款声称具有特定短片拍摄规格的数码相机。

经进一步调查及专家测试后,海关证实该规格为虚假声称,并在该两间商户检获该款共三十部附有虚假商品说明数码相机。

海关提醒商户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商品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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