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宪报登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 》(第330章) 第3A(5) 条所修订的应缴费用。有关申请注册为 (i) 进口者;(ii) 分销商;或 (iii)进口者及分销商的规定所收取的费用将由390元增加至450元,由五月三日起生效。
以上费用的调整旨在达至用者自付原则。
政府曾进行成本检讨,报告显示政府所收费用不足以弥补提供该服务所需的成本。
政府增加百分之15的收费,目的是在未来七年间最终收回成本,并轻对该服务使用者财政上的负担。
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