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资料系统」十一月十七日全面强制实施

2011年11月14日

香港海关今日(十一月十四日)提醒付货人、货运代理及跨境货车司机,所有陆路边境管制站将于星期四(十一月十七日)凌晨起,全面强制实施以电子方式预先提交陆路货物资料给「道路货物资料系统」。

海关发言人说:「道路货物资料系统于二○一○年五月十七日已正式推出,为使业界有足够时间按需要调整工作流程、培训员工及准备其资讯科技系统,海关设有十八个月的过渡期。到十一月十七日,过渡期便完结,而强制落实执行预先提交资料的规定亦会于当时开始执行。」

由十一月十七日起,付运人或货运代理公司必须按《进出口(电子货物资料)规例》在货车运载付运货物进入或离开香港前,透过道路货物资料系统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指定的货物资料。

该系统会向付运人或货运代理公司发出海关货物编号,以确认收到货物资料。付货人须把该编号及有关货物说明交与相关的货车司机。货车司机在货车通过陆路边境管制站不少于三十分钟前,透过道路货物资料系统进行「捆绑」,即向海关提供货物编号及其车辆登记号码。

货车司机将会从陆路边境管制站的视像显示器得知海关是否需要检查其货物。没有被选定作检查的货车,司机可在完成入境处手续后随即驶离管制站。

海关发言人表示,随着道路货物资料系统即将强制实施,除了被选定检查的货车外,使用系统的过境货车无须在陆路边境管制站停车办理海关的清关工作。该系统亦让香港在电子清关方面与国际及区域发展接轨。

为鼓励业界转用道路货物资料系统,海关在过去十八个月展开各项宣传活动,包括电视及电台的宣传片、派发宣传单张、设立查询热线及于深圳和香港举办业界简报会,亦成立外展队,协助业界尽早使用该系统。

距离道路货物资料系统的全面强制实施日期只余下三日,海关呼籲付货人、货运代理和跨境货车司机,须立即登记和尽快熟习使用道路货物资料系统。

有关系统的详情请参阅www.rocars.gov.hk或致电3669 0000查询。



2011年11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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