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应课税品可被检控

2005年2月4日

海关发言人今日(二月四日)提醒本港居民,在参加短程海上邮轮旅程后返港时,必须向香港海关人员申报所携带的应课税货品,包括香烟,否则可被检控。

于二○○四年,海关港口及海域科人员针对经短程邮轮抵港的旅客进行了共129次清关行动。在行动中,海关人员共检获256,988支未完税香烟,价值385,482元,应课税值为206,618元。

海关人员共处理了68,030名短程邮轮抵港旅客,当中有762人携带未完税香烟入境。

海关发言人今日(二月四日)重申:「为保障政府税收,海关人员时刻保持警觉,并继续执行反走私行动,尤其在农历年期间会加强查核入境旅客,以打击走私未完税香烟的活动。」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任何香港居民如离港少于24小时,在入境时不能享有任何免税优惠。

根据有关条例,任何人士如进口、出口、管有或处理任何应课税货品,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如任何人意图逃避缴税,则除可判处就该罪行所规定的罚款或监禁外,并可另处罚款,款额不超逾该应课税货品的须缴税额的10倍。


二○○五年二月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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