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药店的男店员因应用虚假商品说明销售影射药物,及使用误导性遗漏的不良营商手法销售中药材,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十一月六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还柙候判,并于今日(十一月二十日)被判处罚款四千元及监禁四星期,缓刑十八个月。
海关人员早前乔装成顾客在尖沙咀一间药店进行试购行动,期间一名男店员涉嫌于售卖一款药物时作出虚假声称,指该药物为某一品牌的产品,但人员发现该药物并非其指明的品牌。
另外,该男店员涉嫌于推销三款中药材期间,以不适时的方式提供该些中药材的总价,当有关药材被磨成粉后,店员才表示中药材的真正价格,较预期价格高出接近八倍。
海关提醒商户须遵守《条例》的规定。消费者于购买货物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付款前要确定货品的总价格和计价单位,购物后亦要保留单据及相关纪录,若日后需作出申诉,可作为凭证。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任何货品,即属违法。而任何商户如在交易过程中,遗漏或隐藏重要资料,或以不明确、难以理解、含糊或不适时的方式提供重要资料,因而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一般消费者作出某项交易决定,即属违法。两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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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