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今日(四月十九日)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条例》)落案起诉两名同为五十九岁女子共四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名。这宗案件是自二○一八年七月起实施《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后,海关首次引用《条例》起诉涉嫌透过跨境运送大量(即总值高于十二万港元)现金类物品进行洗黑钱活动人士的案件。
案中两名女子在二○一八至二○一九年期间,多次于边境管制站运送大量现金类物品到香港。经调查后,发现两名女子涉嫌处理共折合约2.8亿港元的怀疑犯罪得益。
海关有组织罪案调查科于二○一九年九月将两名女子拘捕。
案件将于本月二十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提堂。
根据《条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不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然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十四年,而相关犯罪得益亦可被没收。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参与洗黑钱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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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