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间药房及其中一间的董事,因供应及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外科口罩作销售用途,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分别于六月七日和今日(六月九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和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四千五百元至一万五千元。涉案的二万三千多个外科口罩亦被没收。
香港海关去年中旬接获举报,指有药房出售一款怀疑附有虚假分销商地址资料标示的外科口罩。跟进调查后证实有关分销商地址资料标示属虚假,海关随即采取行动,于四间分别位于旺角和荃湾的药房检获该批涉案外科口罩,并把外科口罩样本送往化验所进行化验。化验报告显示,该款外科口罩未能符合附于口罩包装盒上所声称的生产规格,违反《条例》。
海关提醒商户须遵守《条例》的规定,消费者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专用举报罪案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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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