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语言教育及培训公司董事不当地接受付款被判缓刑

2015年7月16日

一名儿童语言教育及培训公司的董事,因接受消费者付款后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教学服务,今日(七月十六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十四日,缓刑一年。他早前于六月二十五日经审讯后被裁定不当地接受付款,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并需向两名事主赔偿合共六千七百三十三元。

海关早前接获两宗投诉,指称一间儿童语言教育及培训公司分别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及二O一四年二月,在接受投诉人全数付款为学生报读其尖沙咀及铜锣湾分校提供的语言课程后,两间分校相继于数周内停止营运,涉案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教学服务,亦拒绝退款。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一名投诉人于尖沙咀分校为一位学生报读共二十六堂的西班牙语和普通话课程,支付合共六千八百三十元。投诉人于二O一四年一月初首次上课后,接获涉案公司通知该分校将于月底停止营运,投诉人可选择于该月在该分校完成余下课堂或转往铜锣湾分校继续上课。投诉人因在报读课程时已表明不愿让学生到铜锣湾分校上课,故投诉人在学生于一月在尖沙咀分校完成八堂后,便要求退回余下课堂的款项合共四千三百三十三元,唯投诉人的要求被拒。

二O一四年二月初,另一名投诉人支付二千四百元,为一位学生报读铜锣湾分校的八堂英语课程。投诉人在开课前数日获通知会暂停课程。投诉人要求退款但被拒。投诉人其后发现该校已停止营运。

海关调查发现涉案公司的尖沙咀及铜锣湾两间分校自二O一三年中开始拖欠租金。业主已获法院颁令,分别于二O一三年底及二O一四年初通知涉案公司必须于二O一四年一月及二月的限期前迁出物业。涉案公司在接受投诉人付款时,应已知道两分校会于短期内停止营运而无法继续提供教学服务。

根据《条例》,任何商户如就任何消费者作出构成不当地就产品接受付款的营业行为,即属犯罪。就此,商户在接受付款时,意图不供应有关产品或意图供应与有关产品有重大分别的产品,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商户能供应有关产品或服务,便不可接受付款。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如怀疑商户违反《条例》,可致电海关24小时热线2545 6182举报。

2015年7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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