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持有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东主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二十二项没有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进行客户尽职审查的控罪,合共被判罚款四十二万八千元。
海关人员在一次合规视察中,发现该名独资经营的女东主并没有就于二O一三年七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期间进行的二十二项汇款及货币兑换交易作识别、核实及记录客户的身分。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于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实施。香港海关提醒各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必须遵守法例关于客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七年及罚款港币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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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