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组织冒牌集团的主脑及五名成员早前在区域法院被裁定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罪成,今日(五月七日)分别被判处监禁十一至二十六个月。
其中三人因串谋售卖冒牌货物被判处监禁二十二至二十六个月不等,两人因串谋售卖冒牌货物及处理犯罪得益各被判处监禁二十二个月,而另外一人因处理犯罪得益被判处监禁十一个月。
香港海关针对一个活跃于旺角区的有组织冒牌货物集团进行深入调查后,于二○一六年一月采取执法行动,拘捕该集团主脑及五名成员,并扫荡集团的六个固定小贩摊档、捣破六个冒牌物品储存仓库及一个楼上展销场,并突击搜查三个住宅单位。
行动中,海关共检获冒牌物品超过一万二千件,包括手表、手袋、皮具、饰物和太阳眼镜等,估计市值超过五百万元,亦冻结涉及犯罪得益的资产超过二百万元。
香港海关欢迎判刑。发言人表示,今次裁决及相关判刑对冒牌活动具阻吓力,对打击有组织冒牌集团意义重大。
海关会继续致力打击冒牌活动,并与商标持有人保持紧密合作。当发现任何怀疑冒牌活动或接获相关举报后,海关会尽快联络商标持有人,确定是否涉及刑事冒牌罪行,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销售或为售卖用途而管有冒牌物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不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然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五百万元及监禁十四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专用举报罪案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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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