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车行、其公司董事及推销员因供应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二手汽车,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早前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判处车行罚款六万元,该名公司董事及推销员各判监六个月。
海关根据投诉,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向一间位于元朗新田的车行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该车行出售的一辆二手轻型货车,于二○一三年九月售出时的里程表读数(行驶里数)为五万五千公里,但调查证实该车辆的真实行驶里数已超过二十八万公里,在该货车上展示的行驶里数属虚假的商品说明。海关遂采取执法行动,作出检控。
海关发言人表示,二手车辆的行驶里数是决定其市场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个较低读数的二手车辆里程表将可提高其市场价值。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如怀疑有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情况,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举报。
完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