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店员以虚假陈述售卖中成药被判罪成(附图)

2014年6月9日

一名药房店员因应用虚假商品说明于中成药作售卖用途,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今日(六月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两项控罪,首项控罪被判罚款5,000元,第二项控罪被判监两个月缓刑两年,而总值1,440元的涉案药品亦被充公。

海关提醒商户及员工遵守法例的要求,应尽力确保出售的货品符合《商品说明条例》的规定。

海关根据投诉,于去年十月底及十二月初向一间位于旺角的药房进行试购。在两次行动中,海关人员乔装顾客清楚向店员表明欲购买「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而店员却将「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售予海关人员,并口头声称该货品是「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海关人员在检查有关货品的包装后发现每个盒上均印有「中国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字样,但当中「中国南京」四个字则全部被标籤遮盖。该店员涉嫌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货品作售卖用途,海关于是采取执法行动,并作出检控。

海关发言人表示,根据《商品说明条例》,商品说明可以通过任何形式及任何途径展示,包括口头陈述或书面纪录。海关会继续致力打击不良营商手法,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即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如发现有怀疑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事宜,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举报。



2014年6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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