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拥有五间分店的公司及其董事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无牌经营金钱服务的控罪,违反经营汇款及/或货币兑换服务必须向海关申获有效牌照的法例要求,合共被判罚款三万元。
上述公司的牌照已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届满,而公司未有在该日前为牌照续期。海关人员其后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至三十日期间在牌照逾期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经营金钱服务。海关遂提出检控。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于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实施,根据条例,任何欲经营汇款及/或货币兑换服务人士必须向海关申领牌照,在没有牌照情况下经营服务,即属犯罪。
香港海关提醒各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必须于牌照失效前四十五天,但不多于九十天内,向海关申请牌照续期。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六个月及罚款十万元。
海关呼籲市民使用海关二十四小时举报热线2545 6182举报无牌经营金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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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6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