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零售商因供应及管有附有虚假商品说明货品作销售用途被判罪成

2018年3月26日

一名水果零售商因供应及管有附有虚假说明的蜜瓜作销售用途,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六千元。

香港海关早前接获举报,指有水果档出售怀疑附有虚假产地声称的蜜瓜。

海关人员采取试购行动,在深水埗一名水果零售商两间水果档检获合共六十五个怀疑附有虚假产地声称来自日本的蜜瓜。

经调查后,发现该批蜜瓜产自内地,与所声称的不符。

海关提醒商户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货品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2018年3月2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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