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韩及内港海关「认可经济营运商」互认安排正式实施

2014年8月28日

香港海关与韩国海关的「认可经济营运商」互认安排由明日(八月二十九日)起正式实施;而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的同类互认安排,继五月十八日起于陆路口岸实施后,亦将由九月一日起于空运及海运口岸正式推行。

在去年十月和今年二月,香港海关分别与中国海关总署及韩国海关关税厅签订有关互认安排,旨在促进香港海关与内地、韩国海关之间更紧密的合作关系,令两地的货流更安全和更有效率,进一步提升本地企业在该两个地区的竞争力。

根据互认安排,获香港海关认证为「认可经济营运商」(即AEO)的企业,在出口货物往内地或韩国时,可在内地或韩国享有通关便利措施,例如减少查验或获优先接受清关等。

同时,获内地海关认证为「AA」类资格(等同AEO)的企业,及获韩国海关认证为AEO的企业,其出口的货物亦可在香港享有快捷的通关便利。

香港的「认可经济营运商」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出口往内地或韩国时,需向内地或韩国进口商提供其十五位字符的香港AEO认证编码,以便对方向当地海关作出进口申报时,享有通关便利。

香港进口商亦需在提交电子预报货物资料时,准确输入内地或韩国AEO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以获享通关便利。

有关互认安排提供的便捷通关措施,有利本地企业出口货物往内地及韩国的市场,为进出口贸易和物流业带来更多商机,从而促进香港长远经济发展。



2014年8月2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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