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分销商违反《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被判罪成

2019年8月8日

一间汽车分销商在销售汽车时违反《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条例》),今日(八月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六十六万元。

该汽车分销商于二○一六年九月至二○一七年八月期间,以高于香港海关批核的「公布零售价」及/或违反零售价公布的规定售卖十五辆私家车,涉及高出的款项为六十五万元。

《条例》规定所有注册汽车分销商在本港销售进口汽车前,须向香港海关递交「公布零售价」,用以计算汽车首次登记税税款,在取得香港海关核准的「公布零售价」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公布有关价目表。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未经香港海关同意下以高于批核的「公布零售价」出售汽车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海关呼籲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向分销商查明该车的「公布零售价」。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2019年8月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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