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早前引用《商品说明条例》(《条例》)就一间私人学习中心在经营过程中不当地接受付款作出检控。案中被告今日(九月七日)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四万八千元及向受害人赔偿二万一千九百九十四元。
海关早前接获举报,指该私人学习中心在收取学员款项后未能提供有关课程,亦未能向学员提供退款。经调查后,发现该中心涉嫌在经营过程中不当地接受付款,于是作出检控。
海关提醒商户遵守《条例》的规定。根据《条例》,任何商户在接受付款时,意图不供应有关产品或意图供应与有关产品有重大分别的产品,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定或合理的时间内供应有关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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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7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