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有证明书携带肉类及家禽返港属违法行为

2004年4月8日

海关发言人今日(四月八日)呼籲市民,切勿在未领有证明书下由内地携带肉类及家禽返港。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任何人士未领有官方证明书而携带肉类及家禽入境属违法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

海关人员于四月一日至七日期间,在落马洲、罗湖及文锦渡三个陆路边境管制站检查入境旅客时,共检获58.7公斤鸡肉及6.2公斤鹅肉。

有关案件已转交食物环境卫生署作跟进调查。

复活节假期将至,发言人呼籲外游回港市民切勿携带违禁品返港。

发言人指出,未领有有关当局签发的许可证或证明书而进口猫狗及植物、濒危物种、危险药物、军火弹药、烟花及战略物资属违法行为。

此外,发言人并提醒市民必须遵守《应课税品条例》订明的24小时规定携带免税香烟及酒类回港,否则将有可能被检控或罚款。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任何年满18岁及离港不少于24小时的香港居民,于返港时可携带60支免税香烟及750毫升无气葡萄酒自用。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两年。


二○○四年四月八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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