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公司因供应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充电器被判罪成

2017年4月26日

一家网上公司因供应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充电器,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八千元。该公司的董事因干犯同样控罪而被判以一千元签保守行为十二个月。

香港海关早前接获举报,于二○一五年十月进行试购行动,从该公司购买三个各标示容量为20 000毫安培小时的充电器。经化验所检测后,证实充电器的容量只介乎2 594毫安培小时至2 686毫安培小时,与标示的容量不符。

海关提醒商户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商品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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