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即将生效加强保障消费者(附图)

2013年7月15日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将于本星期五(七月十九日)生效,条例涵盖的范围将由货品扩展至服务行业及订明的不良营商手法,为消费者提供更大的保障。

海关是《修订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亦同时获赋予共同管辖权,专责处理《电讯条例》及《广播条例》下持牌人所涉及关于电讯或广播服务的不良营商手法的个案。

海关关长张云正今日(七月十五日)在记者会上说,《修订条例》规管多种在营业行为中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

他说,执法机关在去年底制订执法指引,并因应其后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作出修订,完善执法指引,使指引的条文更清晰,并提供例子供业界参考。

政府致力保障消费者的合理权益,并建立制度让消费者和企业双方放心地进行公平的交易。

业界在营商过程中应遵守《修订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良好商誉,避免触犯法例。市民作为消费者,可多了解一些不良的营商手法以及法例提供的保障,在消费前审慎考虑,作出精明的决定。

《修订条例》规管以下六种在营业行为中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

  1. 就货品及服务作出虚假商品说明;
  2. 误导性遗漏;
  3. 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
  4. 饵诱式广告宣传;
  5. 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
  6. 不当地接受付款。

执法机关在执行《修订条例》时会以风险为本,因应投诉内容及有效运用资源的原则,订立调查涉及《修订条例》案件的优先次序。

一般而言,执法机关会优先处理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受到广大公众关注的行为、故意屡犯的个别行业或商户,以及引致消费者蒙受重大金钱或财务上损失的营商行为。

此外,条例亦设立「遵从为本」的民事执法机制,鼓励商户遵从法例和及时制止已知悉的不良营商手法。

在此机制下,执法机关可在征得律政司司长同意后,不提出刑事检控,而接受该商户停止有关手法的承诺书。执法机关亦有权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命令商户不得继续或重犯指涉行为。

在宣传教育方面,执法机关已透过不同的宣传活动协助商户和消费者了解法例规定,尽早做好预备工夫。这些活动包括举办工作坊或研讨会及向店铺派发宣传单张,其他宣传物品包括电视宣传短片、电台宣传声带、海报及网页资讯等。

执法机关亦与消费者委员会展开广泛的宣传教育计划,向公众发放有关信息,协助他们理解法例的规定。

市民亦可参阅执法指引,了解更多资料。执法指引已上载至海关网页 (www.customs.gov.hk/filemanager/common/pdf/pdf_forms/Enforcement_Guidelines_tc.pdf) 及通讯局网页 (https://www.coms-auth.hk/filemanager/sc/content_800/20130715_enforce_guide_c.pdf)。

市民如发现怀疑违反《修订条例》的营业行为,请致电香港海关热线2545 6182举报。

就广播及电讯服务的举报,市民可致电通讯局办公室热线2961 6333。



2013年7月1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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