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持有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合夥人今日(十月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十二项没有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进行客户尽职审查的控罪罪成,合共被判罚款二万四千元。
海关人员在一次合规视察中,发现该名女合夥人并没有就于二○一四年八月至二○一五年七月期间进行的十二项汇款交易记录汇款人的姓名、识别文件的号码及地址。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于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实施。香港海关提醒各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必须遵守法例关于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七年及罚款一百万元。
完
2016年10月3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