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汽车零售商及其独资东主和营业员,因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二手汽车,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今日(四月十五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独资东主及营业员各被判180小时社会服务令,汽车零售商则被判罚款两万元。
香港海关早前接获举报,指一名二手汽车零售商涉嫌向消费者作出不实陈述。经调查后,海关发现该零售商的独资东主和营业员曾向一名市民供应一辆二手车,并展示该车辆的里程表读数(行驶里数)为三万六千零二十九公里,但其后证实该车辆当时的真实行驶里数已超过四万九千四百七十九公里。
海关提醒商户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商品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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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