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经理及食品批发东主因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食品被判罪成

2019年3月7日

一名食肆经理及一名食品批发东主因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食品作售卖用途,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今日(三月七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别被判罚款四千元及六千元。

香港海关早前接获举报,到一间位于屯门的食肆进行试购行动,购买一款焗芝士石斑饭。

经政府化验所检测后,证实该款食物中的鱼块为鲶鱼,与所宣称的不符。

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有关食品批发商向食肆经理作出虚假声称,指出售的鲶鱼鱼块为龙脷鱼块;而食肆经理购入该批鱼块后,再以其制作食品,并虚假宣称为石斑饭。

海关提醒商户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货品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2019年3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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