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全面执行市民携带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离境规定(附图)

2013年3月1日

有关旅客携带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离开香港的新规例由今日(三月一日)起实施。

海关助理关长(边境及港口)俞官兴今日到落马洲支线视察海关人员的执法工作及旅客清关情况时表示,海关已在各边境管制站全面执行有关法例,他提醒市民及离境旅客注意有关规定,以免违反相关法例。

他又呼籲市民和离境人士在过关时与海关人员合作,配合海关的执法工作,以免引起过关延误。

俞官兴表示,香港海关为配合执行相关法例,已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增加人手及在边境管制站增设X光机,以加快检查行李。

根据《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任何人士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可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为容许输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离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总淨重不超逾1.8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该人士须年满16岁,且在过去24小时内没有离开香港。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00元及监禁2年。

此外,为照顾幼儿的需要,如年满16岁人士在过去24小时内曾离开香港,而有关人士若与年龄未满36个月幼儿同行离港,则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不超逾合理分量的配方粉,供该幼儿从香港出境点前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个入境点途中食用,但该等配方粉须载于非密封容器内。



2013年3月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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