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出境人士非法携带婴幼儿配方粉离境罪成被罚款

2013年3月8日

两名香港女子因违反《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在二十四小时内第二次出境时非法携带供三十六个月以下的婴幼儿配方粉(配方粉)离境,今日(三月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一项控罪,各被判罚款五百元。两案件涉及的共四罐淨重共3.6公斤配方粉亦被充公。

海关于三月六日在罗湖管制站出境大堂分别截停两名六十二岁及四十岁女子,在他们的随身行李内各搜获两罐淨重共1.8公斤的配方粉。由于两人是在二十四小时内第二次离境,违反法例豁免的规定,因此被海关人员拘捕。

海关发言人提醒市民及离境人士,遵守由三月一日起实施有关携带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离开香港的新规例。

根据《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任何人士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可从香港输出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为容许输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离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总淨重不超逾1.8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该人士须年满十六岁,且在过去二十四小时内没有离开香港。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香港海关已在各边境管制站加强出口管制,以风险为本的方式检查旅客和货物,并加强情报收集,继续与内地海关当局保持紧密联系,在有需要时展开联合行动,打击非法输出婴幼儿配方粉的违法行为。



2013年3月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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