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健身中心董事兼营业员因销售健身服务期间串谋作出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早前被裁定罪成,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三星期,同时被法庭下令向案中受害人赔偿共二万八千五百元。
香港海关早前接获举报,指一间位于旺角的健身中心有职员涉嫌以不良营商手法销售健身服务,迫使一名顾客购买私人健身教练合约。
经调查后,海关发现该健身中心的职员以进行问卷调查为由,诱使受害人签署购买私人健身教练合约。其后,涉案两名健身中心董事兼营业员向受害人施压,迫使她提供银行户口资料和余额,并即时以现金及户口转账形式缴付有关合约的费用。
海关提醒商户须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服务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商户如使用骚扰、威迫手段或施加不当影响,因而限制或损害消费者就有关产品在选择及行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费者作出交易决定,即触犯《条例》中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专用举报罪案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完
2020年11月1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