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没收盗版集团犯罪得益

2007年10月4日

香港海关成功向区域法院申请「没收令」,向一个盗版光碟集团首脑追讨120万元的犯罪得益。区域法院于前日(10月2日)颁布「没收令」。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颁布「没收令」,以追讨涉及盗版活动的得益,属于首次。

海关发言人今日(10月4日)说:「「没收令」截断犯罪集团的财政来源,可以向罪犯传递强而有效的阻吓信息,从事盗版活动,判刑除监禁和罚款外,多年犯罪所得亦会被充公。」

他说:「案件对海关的反盗版工作亦起了鼓舞作用,激励我们更加努力保护知识产权。」

海关人员于2005年10月13日采取代号「北极星」的反盗版行动,捣破一个盗版光碟集团的烧录中心和零售店铺,检获约3万只盗版光碟。

接着,海关财富调查课人员对集团展开财富调查,于2006年3月15日向高等法院申请「限制令」,冻结集团首脑的资产。盗版光碟集团首脑是一名41岁女子。

区域法院于2007年2月22日裁定盗版集团首脑四项侵犯版权的罪行成立,判处监禁十六个月。

财富调查课人员其后成功向法庭申请「没收令」。若集团首脑违反「没收令」,法庭将会对她增加27个月的监禁。

从2004年至今,香港海关曾七次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成功冻结7个犯罪集团约1亿700万元的犯罪得益。案件涉及六宗盗版案件和一宗虚假商标案件,包括「北极星」反盗版行动。当有关案件审结后,香港海关会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法庭申请充公犯罪得益。


二○○七年十月四日(星期四)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