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调查商铺有否违反《商品说明条例》

2007年4月3日

就中央电视台上周六(三月三十一日)播出的报道,海关人员昨日(四月二日)前往分别位于红磡和土瓜湾的两间商铺,调查有关商铺有否违反《商品说明条例》。

海关人员突击检查红磡售卖珠宝的店铺,以了解有否售卖涉嫌触犯《商品说明条例》的珠宝。

海关人员根据《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和《商品说明(标记)(白金)令》调查,以了解有否涉嫌违反该两条法令活动。海关人员已将部分有吊咀的项链样本带走,送交政府化验所进行测试以确定所含黄金和宝石成份。

他们向有关店铺负责人重申《商品说明条例》的要求和店铺应有的责任。

海关人员亦在土瓜湾的商铺检取了文件跟进调查,现正联络涉及手表位于瑞士的商标持有人,以确定有否刑事侵权活动。

海关发言人提醒业界,香港海关重视保障消费者权益,一向强力执法打击违法活动,以期把害群之马绳之于法。

按照《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和《商品说明(标记)(白金)令》,在商业买卖过程中供应的黄金或白金制品,必须附有黄金或白金含量纯度的标记。售出的黄金或白金制品必须附有发票或收据。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士售卖冒牌或有虚假达至关键程度商品说明的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


二○○七年四月三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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