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会将本问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香港北角渣华道222号
海关总部大樓31樓
香港海关
内务行政科
内务秘书
关长发出的《有关适当人选准则的指引》和《有关适当人选准则的补充指引》列出关长在考虑批给经营金钱服务牌照时顾及的因素。关长在断定申请人是否适当人选时,会考虑包括以下的事项︰
申请人须遵从发牌规定,并提供海关发出的牌照指引上载列的相关证明文件。在申请程序期间,申请人须拟备并向海关人员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有关特定处所经营金钱服务的申请,海关会从持牌人能否适当而合法地经营金钱服务的角度,考虑所使用的某特定处所是否适合。如申请人选择不会在特定处所经营金钱服务,则必须根据《牌照指引》订明的规定在香港维持实体办事地点,
金钱服务经营者是香港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制度的持份者之一,在支持全港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工作方面担当重要角色。金钱服务经营者可实施适当和有效的制度,防止罪犯和恐怖分子利用金融体系;备存有关客户及交易的纪录,以协助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活动;及通过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加强与执法机构的合作,以侦察及预防有关罪行。 就此,申请人须落实有效的管控措施,以遵守︰
谢谢,你已完成自我评估。
等级 | 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资格及准备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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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 | 准备度较高及合资格 |
黄色 | 准备度中等及合资格 |
红色 | 准备度较低/未合资格 |
你公司已准备好及合资格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请参阅海关网站 https://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index?request_locale=zh_CN 并建立用户帐户以提交牌照申请。
牌照申请的准备度有待改善。参与者应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与海关公布的指引一并阅读,以了解详情。本署的建议如下︰
准则 | 改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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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定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申请人是否适当人选的准则 |
申请人须具备真正意向并已准备就绪经营申请牌照时拟议的业务。如持牌人持有牌照而未能符合发牌目的(即提供金钱服务),该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可能被撤销及暂时吊销。
如申请人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25条获豁免于金钱服务经营者的发牌制度,关长将不会接纳任何批给牌照的申请。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30(4)条,关长在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须顾及︰
(i)该申请人是否曾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犯关乎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罪行,或犯任何罪行,而该申请人曾有欺诈性、舞弊或不诚实的作为的裁断对该项定罪属必不可少; (ii)该申请人是否屡次不遵从根据《打击洗钱条例》施加的要求; (iii)该申请人是否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破产条例》下的破产程序的标的;及 (iv)该申请人是否正在清盘当中,或是否任何清盘令的标的,或是否有接管人已就该人而获委任。 评估申请人经营金钱服务的诚实、诚信及可靠程度时,会参考申请人的处分纪录。
申请人须有稳健财政,足以确保该申请人具备充分财政资源支持其运作的性质及规模,以及该申请人的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不会损害客户及公众人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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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服务经营者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的责任 |
金钱服务经营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合适的保障措施,以减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的风险,以及防止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为确保符合此项规定,金钱服务经营者应顾及本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以及该等业务所产生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风险,执行适当的内部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制度。
申请人制订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制度时,应参考《打击洗钱条例》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金钱服务经营者适用)有关金钱服务经营者的法定及监管规定。 |
风险评估 |
风险为本的方法是有效推行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制度的关键。金钱服务经营者须识别、评估和了解本身面对的有关风险,继而采取与有关风险相称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措施,以有效管理和减低风险。
机构层面的风险评估是风险为本方法的基础,让金钱服务经营者了解本身如何受到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的影响,以及所受影响的程度。金钱服务经营者应进行机构层面的风险评估,以识别、评估和了解其本身与下方有关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风险:(a) 其客户;(b) 其客户所属或所在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c) 金钱服务经营者业务所在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及(d) 金钱服务经营者的产品、服务、交易及交付渠道。 此外,金钱服务经营者应评估与拟开展的业务关系有关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风险。一般来说,客户风险评估框架会包含客户风险因素;国家风险因素;以及产品、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的风险因素。 |
发牌规定 |
为方便处理批给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及将牌照续期的申请,申请人应细阅《牌照指引》并确保遵从当中所载的规定。海关已在《牌照指引》拟备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须递交的证明文件的核对清单,以便申请人参考。
此外,金钱服务经营者须制订有效机制,务求符合《打击洗钱条例》第5部订明关于事先取得批准和作出具报的规定。 |
特定处所的规定 |
申请人在考虑特定处所是否适合用以经营金钱服务时,可参阅海关《牌照指引》,当中提供了评估处所是否适合的因素和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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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管理办事处的规定 |
如申请人选择不会在特定处所经营金钱服务,则必须在香港维持实体办事地点,即其本地管理办事处兼业务/法团的通讯地址。本地管理办事处是实体办事处,可让海关人员亲身前往及以电话联络,以便执行《打击洗钱条例》赋予的职能,以及用作接收海关发出的文件/函件,例如向持牌人发出的通函及通知书。申请人可参阅《牌照指引》以了解本地管理办事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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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储存帐目及纪录地点的规定 |
申请人须就香港的本地储存帐目及纪录地点提供资料,即用作储存完整金钱服务交易帐目及纪录的实体地点。本地储存帐目及纪录地点必须由持牌人控制,以便海关人员前往有关地点执行《打击洗钱条例》赋予的职能。申请人可参阅《牌照指引》以了解本地储存帐目及纪录地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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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如有进一步查询,请致电(852) 2707 7837与金钱服务监理科联络,或电邮至msoenquiry@customs.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