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打開流動版目錄
海關公報

新聞公報

海關提醒家長留意中秋玩具安全(附圖)

2008年9月9日

中秋節將至,海關抽查市面玩具電燈籠和熒光棒,保障消費者權益。

海關人員巡查了132間出售電燈籠和熒光棒的零售店,並把12款電燈籠和1 款熒光棒樣本送交政府化驗所測試。

其中10款電燈籠和該熒光棒通過安全測試,其餘2 款電燈籠出現問題。

一款有問題的電燈籠的金屬線端有尖角,可能對兒童構成危險。該款電燈籠沒有標明電池安全使用指示,例如「不可混合使用新、舊電池」、「不可將鹼性、標準(碳鋅)或可充電(鎳鎘)電池混合使用」。此外,電池箱上也沒有標明正確的電池極性和電壓,而電燈籠亦沒載有本地製造商、入口商或供應商的全名和地址的識別標記。

另一款不安全的電燈籠底部的移動組件存有可接觸的空隙,當兒童玩電燈籠時可能會夾傷手指。

此外,兩款電燈籠的包裝膠袋均太薄,厚度少於標準的0.03810毫米,可能對兒童構成窒息危險。

海關已向兩個零售商發出禁制通告書,禁止他們出售有關產品。

在13 款測試樣本中,7 款是可發聲電燈籠。政府化驗所證實,可發聲電燈籠的發聲部分符合歐洲安全標準中的音量標準。

海關總貿易管制主任伍慶堂今日(九月九日)提醒家長,注意應節玩具電燈籠和熒光棒的潛在危險,小心為兒童選購此類玩具。以下是一些建議:

  • 不應讓三歲以下兒童在沒有成人看管下玩電燈籠和熒光棒;
  • 留意包裝上的警告說明,並依從使用指示;
  • 棄掉包裝膠袋,它們可能對兒童構成窒息危險;
  • 確保玩具的電池安裝妥當,使小童無法取出;切勿把新和舊電池,鹼性和碳性電池,充電和不可充電的電池混合使用;
  • 不應讓兒童將玩具發聲部分貼近耳邊;
  • 在燈籠發聲位置加上膠貼,以減低聲量;
  • 當熒光棒發光後,不應再度拗折; 在熒光棒熄滅後應即時棄掉;以及
  • 如意外接觸到熒光棒內的化學物,應立即用大量清水畄洗並求醫。

在二零零七年,海關巡查了130間出售電燈籠和熒光棒的零售店,抽取樣本進行測試,並對未能符合《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的供應商採取行動,向8間供應商發出書面警告。

根據《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的規定,進口、製造或供應本地使用的玩具,須符合指定的安全標準,否則即屬違法。

觸犯條例的最高刑罰,如屬首次定罪為罰款10萬元和監禁1年,而其後各次定罪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2年。

市民若發現不安全玩具或兒童產品,請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或致函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11樓香港海關消費者保障科。

有關不符合安全標準之處

一款不安全的電燈籠的金屬線端有尖角,可能對兒童構成危險。燈籠的包裝膠袋太薄,厚度少於標準的0.03810毫米,可能對兒童構成窒息危險。

有關不符合安全標準之處

(1) 一款不安全的電燈籠底部的移動組件存有可接觸的空隙,兒童玩電燈籠時可能會夾傷手指。燈籠的包裝膠袋太薄,厚度少於標準的0.03810毫米,可能對兒童構成窒息危險。


二○○八年九月九日(星期二)

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