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濒危动植物,不论其是否活生、死亡、其标本、身体部分或衍生物,均须受香港法例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管制。
凡出口任何濒危物种,均须就每次出口事先领取渔农自然护理署签发的许可证。
出口非濒危物种动植物不受管制。但出口商必须预先查核及确保符合目的地的进口规定。渔农自然护理署签发卫生证明书给予动植物出口之用。
有关出口存活植物资料,请按此。
请注意,如果动物再次进口香港,它们必须受进口管制。
根据香港法例第145章《化学品管制条例》,36种可用以制造危险药物或精神药物的前体或基本化学品,列在受法律管制之列。乙酸酐、麻黄碱及假麻黄碱均属例子。(详见「牌照及许可证的申请」)
常见的危险药物为兴奋剂、催眠剂、安神剂及镇静剂,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可卡因及安非他明均属此列。各项危险药物载列于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附表1。
凡出口危险药物,均须备有由卫生署发出的出口许可证,同时亦须具备进口国家的有效进口证书。
凡属香港法例第60G章《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附表所载军需物品清单内列出的爆炸品,均须受工业贸易署签证管制。一般爆炸品的出口许可证在土木工程拓展署矿务部事先认可下签发。而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出口许可证则在创意香港事先认可下签发。
除了出口许可证外,出口爆炸品亦受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险品条例》及香港法例第560章《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管制。在《娱乐特别效果条例》下列明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其管制机构为创意香港。至于其他爆炸品的管制机构则为土木工程拓展署。从海路运载爆炸品,船主,船只代理人或船东须向海事处处长呈交危险货物仓单。仓单的格式可以向海事处索取。
根据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弹药条例》,管有枪械及弹药须要持有由香港警务处所发给的有效有限度管有权牌照或经营人牌照 / 枪械牌照。除了一般的枪械外,枪口能量超过2焦耳的气枪、电枪、容载任何有害液体、气体、粉末的烟雾剂,例如驱狗喷雾、鱼叉、鱼枪及拉力超过6公斤的弩亦包括在条例内。
此外,凡属香港法例第60G章《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附表所载军需物品清单内列出的枪械及弹药,均须受工业贸易署签证管制。
根据香港法例第60A章《进出口(一般)规例》,出口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必须具备香港海关签发的许可证。(详见「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制作设备」)
根据香港法例第403章《保护臭氧层条例》的规定,若干耗蚀臭氧层物质须受配额及发牌管制。按照香港法例第403章《保护臭氧层条例》附表所列,进出口含氯氟烃、哈龙、甲基氯仿、甲基溴、四氯化碳、含溴氟烃、含氢氯氟烃,均须附同在环境保护署长授权下由工业贸易署所签发的有效许可证。而耗蚀臭氧层物质出口许可证只发给在《保护臭氧层条例》下注册的商人。此外,在申请含甲基溴的出口牌照时,出口商应先向渔农自然护理署领取使用含甲基溴作检疫用的许可证,方可申请出口牌照。
凡出口除害剂,须受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及香港法例第133章《除害剂条例》管制。根据前者,每次出口除害剂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以有效全程提单出口者,均须预先取得渔农自然护理署(由工业贸易署授权)签发的出口证。而甲基溴,因其既是除害剂,亦是耗蚀臭氧层物质,其出口证则由工业贸易署签发。
根据香港法例第133章《除害剂条例》,凡有公司进口除害剂到香港作本地用途或其他再出口用途,均须持有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签发的除害剂牌照或许可证。在香港注册的除害剂,须领取牌照,未注册的则须领取许可证。以有效全程提单出口/再出口的除害剂,不受《除害剂条例》管制。
另外,出口甲基溴,须受香港法例第403章《保护臭氧层条例》管制。根据条例,如果出口的甲基溴乃供检疫及转运前货物处理用,即在允许之列。每次出口此等除害剂,均应具备根据《保护臭氧层条例》发出的登记证明书及渔农自然护理署根据香港法例第133章《除害剂条例》签发的许可证。
出口药剂产品及药物,须受香港法例第60A章《进出口(一般)规例》管制。凡出口此等物品,必须向卫生署申领出口许可证。
离境旅客如在其个人行李内携带合理数量供个人用的药剂产品或药物,可获豁免领取牌照。此外,转运货物亦可在若干条件下获豁免领取牌照。(详见「转运货物豁免签证方案」)
根据香港法例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出口含有高度濒危动物成份的药物须受渔农自然护理署的牌照管制。
出口载列于香港法例第60A章《进出口(一般)规例》附表1内的中成药及36种中药材,须受签证管制。凡出口此等物品,必须向卫生署申领出口许可证。
任何人士于其个人行李内携带合理数量供个人用的中成药或该36种中药材离开香港,可获豁免申领许可证。此外,转运货物亦可在若干条件下获豁免申领许可证。(详见「转运货物豁免签证方案」)
有关中成药及受管制中药材出口许可证的查询,可联络香港九龙观塘巧明街100号16楼中医药规管办公室(中药事务管理科)。
车辆、车辆部件、超过111.9千瓦特(150马力)的舷外引擎
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 ,在香港水域内以250总吨以下的船只运载订明物品,必须具备香港海关签发的「运载订明物品牌照」。(详见「订明物品」)
出口无线电发送器具,需受香港法例第106章《电讯条例》管制。任何人士倘出口该等器具,除非属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签发无线电商牌照(放宽限制)持有人而获许于贸易或业务期间售卖该等器具,否则必须领取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根据香港法例第296A章《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食米是唯一一种储备商品。工业贸易署负责签发出口证给再出口的食米。
任何人士于其个人行李内出口不超过15公斤的食米作个人食用或礼品用途,毋须领取出口许可证。在若干条件下,转运货品可获豁免签证。(详见「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
有关详情,请参阅工业贸易署食米管制方案的文件。
高速数码电脑、高速及高密度的集成电路、精密通讯系统、核子物料、高精确度的机械工具、化武前体、枪械、火炮、弹药、炸弹以及与核子、化学或生物武器用途有关等物品一般视为战略物品。香港法例第60G章《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附表 均详列有关战略物品的定义。
为监察及管制战略物品的流通以免香港被利用作扩散武器的管道,并确保香港可继续取得高科技产,凡出口香港法例第60章 《进出口条例》以及香港法例第60G章附属法例《进出口(战略物品)》所开列的战略物品,均须遵守工业贸易署实施的签证管制措施。
根据香港法例第60A章《进出口(一般)规例》,未经加工钻石指未经任何工序或只经简单锯开、切割或粗磨的钻石。
按该规例规定,所有经营未经加工钻石进口、出口、运载或买卖业务的人士,必须向工业贸易署登记。而根据香港法例第60A章《进出口(一般)规例》,出口未经加工钻石须受签证管制。出口商必须于货物实际出口前向工业贸易署申请金伯利证书(出口)。
经营运载未经加工钻石而已在工业贸易署登记及符合香港法例第60A章第6DB条(1A)款的人士/运输商,于运载过境或透过航空转运的未经加工钻石出口时,可获豁免申领金伯利证书(出口),但有关的未经加工钻石必须存放于密封的容器内,及该容器未经干扰及容器的密封亦保持完整无损。而以其他运载模式并凭全程提单或全程空运提单转运的未经加工钻石,则必须已在工业贸易署登记为未经加工钻石商和已申请转运豁免,并遵守有关的豁免条件,方可获豁免申领金伯利证书(出口)。
查询可联络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6楼1604室工业贸易署未经加工钻石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签证分组。
根据香港法例第354章《废物处置条例》第20B条,出口废物须受环境保护署管制。所有出口废物必须持有环境保护署签发的许可证,除非该等废物属于附表6内列明的类别,且未受污染,而输出的目的是为再加工,循环再造或回收或是为再使用该等废物,则不在此限。常见的附表6废物有废纸、纺织品废物、金属碎料及硬塑料废物。常见的有害废物(非附表6废物)有医疗废物、电脑或电视的显示管及废置电池。
根据香港法例第595章《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凡出口该法例附表1及2所开列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须受签证管制。任何人出口该条例所列的受管制化学品,包括过境(附表1内之第1类化学品)或转运(附表1及2内之第1类及第2类化学品),必须预先申领由环境保护署签发的有效「相关活动」出口许可证。
根据香港法例第60A章《进出口(一般)规例》,每批出口的受管制化学品,包括以有效全程提单出口,亦必须预先向环境保护署申领「相关托运货品」出口许可证。过境物品(只适用于第1类化学品)或航空转运货物(适用于第1类及第2类化学品)可被豁免,但须遵守某些条件。
有关「相关活动」许可证或「相关托运货品」许可证的查询,可联络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28楼环境保护署总区办事处(有毒化学品管制)。
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条例》禁止管有该条例附表中所列明的违禁武器,如中国式飞镖、指节套、弹簧钢棒、重力刀及重力操作钢棒等。
《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禁止任何人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除非该人士已获发出口许可证。
「配方粉」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状物质-
在下述情况下,《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不适用于作为离开香港的年满16岁人士的私人随身行李而输出的配方粉(不论成分组合是否相同,亦不论载于多少个容器内)–
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2年。
如对申请出口许可证事宜有任何查询,请与工业贸易署联络。
根据香港法例第635A章《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犬牙鱼产品证书制度)规例》,任何人除非持有由渔护署发出的出口许可证/再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得出口或再出口任何活体或已死的犬牙鱼产,包括任何犬牙鱼的鱼肉或其他部分(不论是未经烹煮,或以任何方式加工或保质处理者)。
任何人士于其个人行李内出口或再出口不超过15公斤的犬牙鱼产,作个人食用或礼品用途,则毋须申领出口/再出口许可证。
根据香港法例第640章《汞管制条例》,出口汞(俗称「水银」)及汞混合物必须領有环境保护署发出的许可证。此外,任何人不得出口受规管添汞产品 (例如: 非电子温度计、含汞量超过百万分之1的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