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品安全
香港法例第456章《消費品安全條例》規定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確保他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供應的消費品符合一般安全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一般供應予私人使用或耗用的消費品(不包括條例附表所列的貨品)。
業界須知
- 按照《消費品安全條例》的規定,除在條例附表開列的各項外,所有消費品均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訂明的安全標準及規格。
- 該條例規定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法定責任確保其供應的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該條例亦就消費品的廣告加以管制。
- 上述條例雖然並未硬性規定產品在出售前須進行任何安全測試,但當局仍鼓勵供應商自行把消費品送交認可檢驗所測試,以確定該等貨品是否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
- 任何人可指出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及已盡應盡的努力以避免觸犯有關罪行,作為免責辯護,例如他已向供應商取得由認可化驗所發出證明書證明有關產品在出售前樣本已符合相關安全標準或規格。
- 《消費品安全規例》又規定,就任何消費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作出的警告或警誡,必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且須是清楚可讀的。
- 有關警告或警誡字句須載於消費品、消費品的任何包裝、穩固地加於包裝上的標籤,或附於包裝內的文件等顯眼位置。
- 海關每年均為業界舉辦產品安全講座,行業來自進口、批發及零售。
- 有關法例的簡介請按消費品安全投影片。
給消費者的意見
如發現懷疑不安全的消費品,你應該立即停止使用該產品,並致電舉報熱線 (852) 2545 6182 舉報。如身體不適,應請教醫生。
以下是可供參考的幾項產品安全使用貼士:
充電池
- 不要使用冒牌電池;
- 只可使用合適的電池充電器;
- 切勿混合新舊電池或不同品牌的電池一起使用或充電;以及
- 如發現電池有嚴重發熱或發脹情況,應立即停止使用或充電。
香薰油
- 存放在陰涼地方,避免陽光直接照射;
- 放在兒童不能觸及的地方;
- 不要接近火源,例如煮食爐,或燃點著的香煙;
- 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 當要添加香薰油時,須先將火熄滅;以及
- 點着香薰爐後切勿離開。
家居化學品清潔劑
- 腐蝕性有毒物質,吸入或進食對身體有害;
- 使用時請戴上膠手套;
- 切勿讓兒童觸及;
- 切勿觸及眼睛;以及
- 切勿與其他化學品混合使用。
孭帶
- 應確保嬰兒的面部包括口鼻沒有壓向成人的身軀,或被孭帶布料覆蓋,以防引發窒息 ;
- 應確保可清楚看見嬰兒的面部,而嬰兒亦可看見你 ; 以及
- 密切觀察嬰兒在孭帶內的狀況。
產品安全訊息
消費者可從以下網站取得一些本地及國際近期的產品安全訊息:
-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
- 美國(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 澳洲(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 新西蘭(Consumer New Zealand)
- 英國(U.K Trading Standards Institute)
- 歐盟(European Commission)
- 加拿大(Health Canada)
除香港消費者委員會的網站外,其他網站只以英文提供有關產品安全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