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说明
香港海关人员负责执行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说明条例》及当中的八条附属法例,目的是禁止在营商过程中,对提供的货品作出虚假商品说明、以及虚假、具误导性或不完整的资料及错误陈述,以保障消费者。
海关人员会进行突击检查,以确保商户遵从有关法例,并会就怀疑违例的情况进行调查。
原产地
任何人在营商过程中,供应或要约供应、管有作售卖或任何商业用途或制造任何已应用原产地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即属犯罪。
任何人如触犯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说明条例》的条文:
- 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罚款$500,000及监禁五年;以及
- 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罚款$100,000及监禁两年。
宝石
天然翡翠
- 天然翡翠制品的零售商必须在供应有关产品时向买方发出发票或收据,并须保留有关发票或收据的文本为期不少于三年(由发出日期起计)。该等发票或收据必须载有下列资料:
- 供应人的全名及地址;
- 产品价格;
- 供应日期;以及
- 制品的说明,指出根据本条例的定义,制品为「天然翡翠和其他玉石」或「天然翡翠」。
- 应在供应地点展示告示(不少于210毫米 x 297毫米),让顾客知悉「翡翠」及「天然翡翠」的定义,以及零售商须就供应的天然翡翠发出发票或收据的法例规定。
钻石
- 钻石制品的零售商必须在供应有关产品时向买方发出发票或收据,并须保留有关发票或收据的文本为期不少于三年(由发出日期起计)。该等发票或收据必须载有下列资料:
- 供应人的全名及地址;
- 产品价格;
- 供应日期;
- 以开数「卡」列明钻石的总重量。如零售商不知道钻石的总重量,则必须说明总重量不详;以及
- 制品的说明;按情况说明有关制品:
- 纯粹由钻石构成;
- 嵌有钻石;或
- 嵌有钻石及其他宝石。
- 在供应地点展示告示(不少于210毫米 x 297毫米),让顾客知悉「钻石」的定义,以及零售商须就供应的钻石发出发票或收据的法例规定。
贵重金属
黄金及黄金合金
- 在零售层面的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供应的黄金或黄金合金制品必须注上符合法例规定的黄金纯度标记;
- 黄金或黄金合金制品的零售商,必须在供应有关产品时向买方发出发票或收据,并须保留有关发票或收据的文本为期不少于三年(由发出日期起计)。该等发票或收据必须载有下列资料:
- 供应人的全名及地址;
- 供应价格;
- 供应日期;
- 制品的说明;
- 纯度标记(如制品各部分含有不同纯度的黄金,须标示各部分的纯度);以及
- 制品的重量(如整件制品是由足金制成)。
- 须在供应地点的当眼处张贴有关法例规定的告示(不少于210毫米 x 297毫米)。
白金
- 在零售层面的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供应的白金或白金合金制品必须注上符合法例规定的白金纯度标记;
- 白金或白金合金制品的零售商,必须在供应有关产品时向买方发出发票或收据,并须保留有关发票或收据的文本为期不少于三年(由发出日期起计)。该等发票或收据必须载有下列资料:
- 供应人的全名及地址;
- 供应价格;
- 供应日期;
- 制品的说明;
- 纯度标记(如制品各部分含有不同纯度的白金,须标示各部分的纯度);以及
- 制品的重量(如整件制品是由足白金制成)。
- 须在供应地点的当眼处张贴有关法法例规定的告示(不少于210毫米 x 297毫米)。
受规管电子产品
- 香港法例第362O章《商品说明(提供关于受规管电子产品的资料)令》对下列五类普及化电子产品的销售作出规管:
- 数码音响播放器;
- 数码摄录机;
- 数码相机;
- 手提电话;以及
- 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
- 零售商 在供应任何 受规管电子产品时,必须向买方发出发票或收据,并须保留有关发票或收据的文本不少于三年(由发出日期起计),以及该等发票或收据必须载有下列资料:
- 供应人的全名及地址;
- 产品价格;
- 供应日期;
- 品牌名称;
- 产品型号(如有的话);
- 售后服务的详情:该等服务是否免费提供或没有提供,以及提供该等服务的地点及期限及提供者的身份;
- 该产品的原产地,或如零售商不知道产品的原产地,则必须述明产品的原产地不详;以及
- 香港法例第362O章《商品说明(提供关于受规管电子产品的资料)令》附表所订明的产品特点和规格。
- 售卖受规管电子产品的零售商禁止:
- 就有关货品的售后服务及保证等事宜作出虚假陈述;
- 出售有关产品时作出误导标价,即没有说明售价并不包括某些基本配件。
给消费者的意见
消费者在选购蔘茸海味商品时应:
消费者在选购黄金/白金,天然翡翠或钻石制品时应:
消费者在选购电子产品包括数码音响播放器,数码摄录机,数码相机,手提电话,及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时应:
有关不良经营手法的投诉一般涉及误导标价,斤两混淆,货品成份或功能与声称不符。
诚实卖 放心买


- 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 在购物前应详细询问货品的售价,特别是怎样从量计单位计算出来;
- 留意价钱牌上标示的价格和量计单位;
- 注意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重量单位分别如下:
中国内地 香港特区 1 公斤 = 2 市斤 1.65 斤 1 斤 = 12.10 市両 16 両 1 市斤 = 10 市両 13.23 両 - 如无必要应在购物前向店员说明不要将药材切片或磨碎;
- 拣选货物后要清楚理解有关计算金额才付款;
- 如使用信用卡付款
- 签帐时要先看清楚有关金额;
- 切勿在未填上金额的单据上签署;
- 核对购货单据上的交易资料并保留有关的单据及货品。


- 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 留意发票或收据上是否载有有关货品的资料,包括
- 商户的全名及地址;
- 货品的价格;
- 供应日期;
- 货品的说明,如黄金/白金的纯度标记,天然翡翠,钻石总重量开数(俗称卡);
- 核对购货单据上的交易资料并保留有关的单据及货品。


- 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 留意货品售价是否有包括有关的"基本配件";
- 留意发票或收据上是否载有有关货品的资料,包括
- 商户的全名及地址;
- 供应日期及货品的说明(如品牌名称及产品型号);
- 售后服务的详情;
- 有关货品的特点和规格。
- 核对购货单据上的交易资料并保留有关的单据及货品。
如发现有怀疑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情况,请致电海关热线(24小时)举报,电话:(852) 2545 6182。
联络我们
举报罪案
- 关于不良营商手法
- 关于货品或服务有虚假商品说明
为让执行机构有效掌握资料以公正且合理地评估能否跟进,举报人请填写并将特定举报表格 经以下途径寄出:
邮递: 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166号
传真: (852) 2543 4942
电邮: crimereport@customs.gov.hk
本署会跟进您提供的资料。如有需要,调查人员会联络您以取得进一步的资料。倘若需要您的书面供词,调查人员会邀请您到海关办公室录取。不论是次调查结果如何,您提供的资料将有助海关侦查该商户可能涉及的违规行为。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17(2)条,本署不能披露于调查个案时所获得的资料,包括结案的考虑因素。如举报人需要协助,请致电24小时举报热线 (852) 2545 6182与本署联络。
一般查询
如要查询一般资料,请联络一般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