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交稅款
應課稅貨品自進口運輸工具或保稅倉運往本地市場時須繳付稅款。海關轄下的應課稅品科負責評估應課稅貨品的稅款。已完稅貨品移走許可證將於繳付稅款後發出。
移送往保稅倉、用作出口或船隻、飛機或火車儲備品的應課稅貨品則毋須繳付稅款。
任何攜有不合資格享有免稅優惠或超逾豁免數量應課稅品的抵港旅客,必須使用紅通道向海關人員申報,以便繳稅。
退還稅款
海關關長可按照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 及香港法例第109A章《應課稅品規例》訂明的以下情況准予退還稅款:
- 獲得關長書面同意從香港特區出口的已完稅貨品,但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貨品所獲退還的稅款不得超過已繳付的稅款;
- 已完稅入口貨品的說明、品質、狀態或狀況與售賣合約不符,或已完稅貨品在過境期間受到損毀,以及其後有關貨品在關長的書面同意下予以銷毀,或交還在香港特區以外的供應商;
- 用作製造應課稅貨品的已完稅貨品,但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貨品所獲退還的稅款不得超過已繳付的稅款;
- 供應予領事使用的已完稅貨品;
- 抽取作為樣本供政府化驗師進行分析的已完稅貨品;
- 置於淨註冊噸位多於60噸的遊樂船隻的油缸內,以供該船隻到達一個香港特區以外的指定港口的合理數量的已完稅燃料;以及
- 專營巴士使用的已完稅輕質柴油。
申請方法
申請人須填備退稅申請表格(CED 28A / 網上表格)連同所有相關證明文件送交:
香港海關
應課稅品科
稅務統計及研究組
香港
北角渣華道222號
海關總部大樓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