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蘭花返港而沒有許可證屬違法行為

2005年2月7日

海關發言人今日(二月七日)提醒市民,由內地返港時切勿攜帶蘭花入境,否則可能被檢控。

在過去兩日(二月五日及六日),海關人員在各邊境管制站,共檢獲78盆蘭花及拘捕28名入境旅客,年齡介乎27至76歲。所檢獲的蘭花及被捕人士均已轉交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跟進調查。

發言人表示:「農曆新年將至,有些市民喜歡在內地購買年花並帶返香港,惟根據《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規定,沒有有關許可證進口蘭花屬違法行為。」

根據《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4條,除非根據與按照在發出的許可證所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他人進口任何瀕危物種,例如蘭花。違反上述法例的規定,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一年。

發言人指出,市民如果想攜帶瀕危物種入境,必須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發的許可證。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任何年滿十八歲和持有香港身份證的入境旅客,如離港不少於二十四小時,可於返港時攜帶六十支免稅香煙,供其本人自用。

如攜帶超逾免稅優惠數量的香煙入境,旅客必須在抵港時向海關人員申報。根據「以罰款代替訴訟計劃」,如入境旅客不作出申報,或向海關人員就作虛假或不完整申報,他們將可能被檢控或罰款。

根據「以罰款代替訴訟計劃」,違例人士須繳付相等於所涉應課稅貨品須繳稅款五倍的罰款,另加罰款二千元。倘所涉應課稅貨品須繳稅款超逾一萬元,或違例者在過去兩年曾五次或以上以罰款代替訴訟,則該違例者將會被檢控。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藏有未完稅香煙實屬違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表示,海關將會繼續在各邊境管制站加執法,以打擊濫用免稅香煙優惠行為及阻截違禁品進入本港。

同時,發言人並呼籲市民接受海關人員檢查時,需盡量與海關人員合作及忍讓。

如欲了解詳情,市民可瀏覽海關網頁
http://www.customs.gov.hk/chi/advice_advice_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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