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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36种可以用于制造危险药物或精神药物的化学品实施管制。有关管制措施详载于香港法例第145章《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海关则负责执行这条条例。
该36种受管制的化学品(包括该等受管制化学品所有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盐类,但硫酸和盐酸除外),是归纳在《化学品管制条例》的3个附表内:
任何人士如欲进口、出口、供应、取得、经营或处理、管有或制造受管制化学品,必须视情况申请下列牌照、许可证、授权书或储存批准书:
香港海关海关毒品调查科化学品管制及支援组香港北角渣华道222号海关总部大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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