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现阶段只会为中国内地已签署及实行的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下经香港中转往中国内地及其他地方(现包括台湾、韩国、新加坡、越南、尼加拉瓜及緬甸)的货物签发「中转确认书」。涉及的缔约国或地区包括台湾、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蒙古国、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智利、新西兰、巴基斯坦、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毛里求斯、日本、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洪都拉斯及《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受惠国家(注) 。
(注:《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受惠国家包括: 阿富汗、安哥拉、孟加拉国、贝宁、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中非、乍得、科摩罗、刚果、吉布提、东帝汶、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老挝、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缅甸、尼泊尔、尼日尔、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瓦努阿图、也门及赞比亚。)
并非相关缔约国或地区的货物,暂未享有此计划下的关税优惠,亦毋须向香港海关申请「中转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