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士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犯罪,如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如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0元及监禁七年。
《进出口条例》规定,如另类吸烟产品属过境物品、航空转运货物,或由登记营运人进口的指明联运转运货物,可获豁免禁止进口的限制。
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海关(下称「海关」)负责规管「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下称「计划」)的登记及监管制度,以处理豁免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事宜。海关将肩负有关违例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调查及检控工作。
本指引是根据《进出口条例》第13H条订立,列明:
相关纸本文件亦可在以下地点索取:
香港新界葵涌货柜码头南路63号
葵涌海关大楼9楼
香港海关陆路边境口岸科
登记及车辆检查小组
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2(1)条阐释了另类吸烟产品的定义。简而言之,另类吸烟产品是:
根据香港法例第138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尼古丁属于第1部毒药,而供人使用含有尼古丁的产品(烟草除外)均属于药剂制品。因此,除了含有尼古丁的烟草外,所有含尼古丁的另类吸烟产品均被视为药剂制品。
《进出口条例》规定,另类吸烟产品作为「指明联运转运货物」可获豁免禁止进口的限制。根据《进出口条例》第13A条,指明联运转运货物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物品—
《进出口条例》第13I条授权海关关长(下称「关长」)可在咨询机场管理局(下称「机管局」)后藉宪报刊登公告,指明某范围用作处理指明联运转运货物。指明的范围包括香港国际机场的西岸码头,以及位于超级一号货站、国泰航空货运站、亚洲空运中心及速递中心的部分货物处理区。
任何人士如希望获得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豁免,须事先向关长申请为登记营运人。
任何人士如欲登记有关计划,应将填妥的表格连同授权书(如适用)和所需文件的影印本,透过以下途径提交给关长:-
陆空转运 | 海空转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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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格 | 登记表格(陆空转运) | 登记表格(海空转运) |
海关收到登记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发出附有申请编号的确认信。如有需要,海关可发出催办信,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或证明文件。申请人如未能在催办信发出的日期起计30天内回复或提供所需补充资料或证明文件,相关申请将被视为无效而被拒。海关会就此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被拒及被拒原因。
海关在收到已填妥的登记表格及海关要求的所有资料及证明文件后,会于7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安装保安装置通知书」。申请人随后可根据海关规定的标准,安排采购保安装置并安装在有关车辆/船只上:
适用于业务车辆
适用于业务船只
申请人完成安装保安装置后,须以书面通知海关以安排进行车辆/船只检查,如有需要时会进行试行,以测试所安装的保安装置的功能。
申请人亦须出席由海关举办的简介会,以熟悉计划的保安和程序要求。
关长审视申请后,会尽快以书面方式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获通知该项决定或在他知悉该项决定的日期(以较迟的日期为准)起计14天内,可就关长作出的决定,以书面通知形式向政务司司长提出上诉。
虽然海关不会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安装所需保安装置的费用须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注意,海关认可的保安装置供应商可能收取使用保安装置的服务费。
登记营运人如欲撤销登记,应向关长提出书面申请。关长将处理该申请并发出确认信,指明终止登记的日期。
登记营运人的资料如有变更*,应填写更改资料表格,并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在30天内向海关提交所有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提交更改资料表格可能会导致有关登记被暂时吊销或取消。
* 登记资料变更包括登记营运人的业务资料、授权人、拟使用的车辆/船只和拟调派的司机/船员的资料。
陆空转运 | 海空转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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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资料表格 | 更改资料表格(陆空转运) / 网上表格 | 更改资料表格(海空转运) |
登记营运人有责任确保保安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并运作正常。保安装置如出现故障,登记营运人应立即向海关报告,并在下一次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前妥为修复。如欲修理、更换或重新安装任何保安装置(视乎情况而定),登记营运人应通知海关,并与海关预约进行车辆/船只检查。
海关会定期每两年对登记营运人进行查核,以确保他们达到海关规定的标准,而规定安装的保安装置运作正常。登记营运人须提供海关所需的资料以供查核及/或安排业务车辆/船只在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检查。如在查核/检查期间发现不合规情况,海关可视乎情况暂时吊销或取消有关登记。
如果登记营运人违反了《进出口条例》及/或实务指引,又或关长信纳该营运人不再适合担任登记营运人,关长可向登记营运人发出书面通知:
被暂时吊销登记的登记营运人,在暂时吊销期限届满或遵从书面通知所指明的条款/条件之前,并不符合在计划下获豁免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资格。
申请人在获通知该项决定或在他知悉该项决定的日期(以较迟的日期为准)起计14天内,可就关长作出的决定,以书面通知形式向政务司司长提出上诉。
根据《进出口条例》,关长获赋予权力发出实务指引,列出登记营运人的业务车辆或业务船只须符合的规定,以及在移送拟进口的另类吸烟产品至飞机出口前,运输、储存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物品须采取的方式。关长可修订或撤销任何实务指引。
要符合资格获得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豁免,登记营运人在经由香港转运另类吸烟产品时,须遵守下文各段所载的保安和程序指引。
所有含尼古丁的另类吸烟产品(含有尼古丁的烟草除外),在香港均被视为药剂制品。根据《进出口条例》,所有药剂制品的进出口均需进出口许可证。就含尼古丁的另类吸烟产品的转运,卫生署将签发进口证(表格3)及出口证(表格6)(以再出口为目的)。有关详情,请参阅卫生署网页:
就申请含尼古丁的另类吸烟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营运人须确保向海关提交以下卫生署要求的文件:
^ 申请人必须为《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下的持牌批发商。
海关会将有关申请及所需文件转交卫生署处理和审批,登记营运人须确保在转运含尼古丁的另类吸烟产品前已事先取得卫生署发出的进出口许可证。
另外,如参与指明联运转运含尼古丁的另类吸烟产品的登记营运人已经登记工业贸易署的「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或是接受「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的登记人(货运/航空/船务公司)所委托,可获得豁免许可证。有关「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的详情,请参阅工业贸易署网页:
https://www.tid.gov.hk/sc_chi/import_export/tces/tces_maincontent.html
就拟透过「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转运含尼古丁的另类吸烟产品,登记营运人须确保向海关提交由工业贸易署发出的豁免证书及豁免证书编号(如登记营运人接受「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的登记人所委托,则只须提交豁免证书编号)及相关运输及装运文件。
就计划下转运的每项另类吸烟产品,登记营运人须确保按以下载列的方式向海关提交预报货物资料和相关文件/资料:
向道路货物资料系统/空运货物清关系统申报计划下转运的另类吸烟产品货物数量时,须提供另类吸烟产品的单位数量和包装件数(纸板箱),而这些资料必须与相关运输及装运文件上显示的资料相符,以便海关核对。
司机/船长亦必须带备相关货物文件,尤其是全程提单及相关许可证(如适用),以供海关人员在移送过程中因应需要进行查核和核对。
在根据联运转运安排运送另类吸烟产品之前,登记营运人须确保安装于业务车辆/船只的保安装置状况良好和运作正常,才可开始移送另类吸烟产品。
在移送过程中,安装于业务车辆/船只的全球定位系统和闭路电视系统须保持开启,以便海关进行追踪和监察。闭路电视影像须保留最少30天。另类吸烟产品须按以下方式妥善转运:
运载另类吸烟产品的业务车辆/船只抵达香港后,须直接前往香港国际机场的指明货物处理区#。完成卸货后,须实时把另类吸烟产品移送至货物转运区储存,等待出口。
当另类吸烟产品进口香港后,该产品必须由飞机托运出口至香港以外地方。若目的地国家拒绝进口该产品,该产品不得返回香港。否则,将被视为触犯《进出口条例》第13B条有关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罪行。 |
# 关长根据《进出口条例》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在香港国际机场的货物处理区。
运载另类吸烟产品的业务车辆/船只在进入香港后必须使用指定路线。在有必要偏离指定路线的情况下,例如指定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船长须致电24小时热线 (852) 3106 4510(业务车辆适用)/(852) 2116 4115(业务船只适用)与海关联络,请求指示/批准。
在移送另类吸烟产品的过程中,海关可随时对业务车辆/船只运载的另类吸烟产品进行突击查核。海关亦可随时对业务车辆/船只进行突击检查,以确保须安装的保安装置正在使用并且保持正常运作。如在查核/检查期间发现有违规情况,海关可视乎情况暂时吊销或取消有关登记。
海关有权取用安装于业务车辆/船只的闭路电视系统,并会视乎情况查核和抽取相关资料及数据以作实时监察和事后查核之用。
如有查询,可透过以下途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