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商店切勿售卖载有盗版软件的电脑

2008年9月17日

海关今日(九月十七日)提醒电脑商店,在业务过程中分发侵犯版权物品作经销用途,会构成刑事罪行。

根据《版权条例》,任何人在知情情况下在业务过程中管有侵犯版权的物品,或在业务过程中分发侵犯版权物品作经销用途,均会构成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四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5万元。

本年六月,一名36岁电脑商店男东主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版权条例》,售卖载有盗版电脑软件的电脑,被判监禁5个月。

此案是同类案件中首次有被告被判监禁,而判刑亦是至今最高的一次。

海关人员于三月十三日搜查被告位于元朗的电脑商店,发现被告售卖载有盗版电脑软件的电脑。

行动中,海关检获27只盗版电脑软件光碟和一部载有盗版电脑软件的电脑,总值约5,000元。涉及的盗版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室应用软件。

海关发言人强调,海关人员会继续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保护知识产权。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