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
除豁免物品外,任何人均须在输入或输出物品后14日内呈交准确及完整的进/出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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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表格的种类
进出口报关共分六类:
- 非食品类的进口报关(表格一)
- 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内附录一所列的食品类的报关(表格一A)
- 出口/转口物品(香港制造的成衣及鞋履除外)的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
- 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附表1所列的香港制造成衣及鞋履类的出口报关(表格二A)
- 进口报关(属豁免报关费的物品)(表格一B)
- 出口报关(属豁免报关费的物品)(表格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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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递交报关表格
可透过以下服务供应商递交电子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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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用进口或出口 / 转口报关表格
- 所有呈交给海关关长的报关表格必须遵照《进出口(登记)规例》的规定而填报,内容必须准确及完整。呈交不适当的报关表格将不被当作已为有关物品报关。
- 错用报关表格报关,贸易商必须以正确进口或出口/转口报关表格重新呈交一份报关单,并且需要缴付有关的逾期报关罚款及/或相关报关费。
- 而在重新呈交一份正确的报关单后,贸易商须尽快就错用报关表格一事向政府提交书面通知。在通知书上,你应该提供有关详情,清楚列明错用报关表格的原因,正确的报关单编号,以及相关错误报关表格的报关单编号,以便政府作出跟进。如有需要,政府会告知你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以作出进一步核实(例如提交提单等额外佐证文件,以供审核。)
- 任何人士如在报关单上明知或罔顾后果向关长呈交任何在要项上并不准确的报关单,均有可能被检控。
- 如有查询,请致电查询热线:2707 7748或电邮至: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进出口报关费2018年8月1日起设二百元上限
由2018年8月1日起,每张进出口报关单的报关费上限订为二百元。上限适用于2018年8月1日或之后进口、出口或转口香港的物品。有关进出口报关费保持不变如下列,如有查询,请致电2707 7748或电邮至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入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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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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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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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 |
货物不论原产地是否香港特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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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附表1所列的香港制造成衣制品及配件 和鞋履项目,在出口时除缴付报关费外,每$1,000或不足$1,000价值的货物须加缴制衣业训练征款$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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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报关的罚则
未能在货物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报关者,必须缴付罚款。
- 若报关单所列的货物总值不超过$20,000:
- 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一个月又14日内报关者,须缴纳罚款$20;
- 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两个月又14日内报关者,须缴纳罚款$40;
- 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两个月又14日后报关者,须缴纳罚款$100;
- 若报关单所列的货物总值超过$20,000,则上述罚款将分别倍增至$40、$80及$200。
- 若报关单所列的货物总值不超过$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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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收报关费
凭藉香港法例第60E章《进出口(登记)规例》第10条,海关关长可向少付进口及出口报关费的人施加罚款,就每份已呈交的进口/出口/转口报关单可施加的罚款上限为少付报关费的20倍(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000)。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罚款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必须于该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14天内缴付费用。
任何须缴付罚款的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60E章《进出口(登记)规例》第10条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对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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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收制衣业训练征款
凭藉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25条,海关关长可向少付制衣业训练征款的人征收附加费,就每份已呈交的出口报关单可征收的附加费上限为少付征款的20倍(但附加费金额不得超过$10,000)。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附加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必须于该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14天内缴付费用。
任何须缴付附加费的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28条条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对。
反对者如对反对结果感到受屈,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29条列出的程序,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