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收集資料的目的
香港海關會將本問卷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用作下列一項或多項用途:
- 考慮及處理「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的申請;
- 傳送有關是次註冊制度的相關資訊;
- 執行香港海關各項職務及職能;以及
- 利便你/貴公司與香港海關職員溝通。
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你有權查閱及改正你的個人資料。你的查閱權利包括有權獲得本問卷內你的個人資料的副本。根據有關條例的條款,本部門可以就處理你提出查閱資料的要求,向你收取合理費用。
- 有關查閱本問卷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或改正資料,可向下列人員提出:
郵寄: 香港海關
內務行政科
行政主任(人事)3
香港北角渣華道 222 號
海關總部大樓 31 樓電話: (852) 3759 3841 傳真: (852) 3108 2305
聲明
申請人資料
免責聲明
完成評估所得的準備度成績僅供參考,不保證其後申請的結果。關長評估貴金屬及寶石註冊交易商申請時,會因應每宗個案的特點研究全部有關的因素,考慮範疇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條例》和《註冊指引》所訂的準則。
是否須要申請註冊及須要申請哪一類註冊?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A類註冊人申請準備度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B類註冊人申請準備度
謝謝,你已完成自我評估。








建議交易商應盡快申請註冊。
註冊申請的準備度有待改善,本署的建議如下︰
要求 | 改善建議 |
---|---|
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小販牌照 (問題A1) |
申請人須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小販牌照 |
不可處於裁判官命令申請人沒有資格註冊為註冊人的期間 (問題A2) |
申請人不可處於被裁定犯《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罪行,而受裁判官命令申請人沒有資格註冊為註冊人的期間 |
為合法目的而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 (問題A3) |
申請人擬經營的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是為合法目的而經營 |
齊備所有業務處所資料作申報 (問題A4) |
申請人須齊備所有業務處所資料作申報 (業務處包括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事務或業務的行政管理、處理交易或儲存文件、數據或紀錄的處所) |
處所可以按要求展示註冊證明書 (問題A5) |
申請人的主要營業地點及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的處所須可以按要求展示註冊證明書 |
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的申請條件 (問題A6) |
對擬將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的申請人而言,申請人須取得該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讓《打擊洗錢條例》第8條所界定的獲授權人,為行使《打擊洗錢條例》第9條所指的權力而進入該處所 |
閱讀A類註冊相關文件 (問題A7) |
申請人應閱讀《註冊指引》第I部及第II部有關A類註冊申請的資料 |






建議交易商應盡快申請註冊。
註冊申請的準備度有待改善,本署的建議如下︰
要求 | 改善建議 |
---|---|
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小販牌照 (問題B1) |
申請人須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小販牌照 |
不可處於裁判官命令申請人沒有資格註冊為註冊人的期間 (問題B2) |
申請人不可正處於因被裁定犯《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罪行,而被裁判官命令為「沒有資格註冊為註冊人」的期間 |
齊備所有業務處所資料作申報 (問題B3) |
申請人須齊備所有業務處所資料作申報 (業務處包括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事務或業務的行政管理、處理交易或儲存文件、數據或紀錄的處所) |
處所可以按要求展示註冊證明書 (問題B4) |
申請人的主要營業地點及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的處所須可以按要求展示註冊證明書 |
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的申請條件 (問題B5) |
對擬將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的申請人而言,申請人須取得該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讓《打擊洗錢條例》第8條所界定的獲授權人,為行使《打擊洗錢條例》第9條所指的權力而進入該處所 |
適當人選評定 (問題B6) |
如相關人士曾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干犯關乎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罪行,或犯任何罪行而該項罪行必須曾有欺詐、舞弊或不誠實的行為,將未能通過適當人選評定 |
適當人選評定 (問題B7) |
如相關人士曾不遵從根據《打擊洗錢條例》施加的規定或根據第 53ZVS 條訂立的規例,將未能通過適當人選評定 |
適當人選評定 (問題B8) |
如相關人士屬仍未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正進行《破產條例》(第6章)下的破產程序,將未能通過適當人選評定 |
適當人選評定 (問題B9) |
如相關人士正在清盤當中,或正面對任何清盤令,或有接管人已就該人而獲委任,將未能通過適當人選評定 |
適當人選評定 (問題B10) |
申請人應閱讀《有關適當人選評定準則的指引(B類註冊)》 |
描述公司背景及架構 (問題B11) |
申請人須能描述公司歷史、組織架構、僱員人數、業務性質以及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等 |
說明指明現金交易的客戶概況 (問題B12) |
申請人須能說明客戶概況,包括街客、舊客的比例、非香港客戶佔比及其主要的居住地等 |
說明指明現金交易的具體清況 (問題B13) |
申請人須能說明預期每年與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相關的總營業額、收入中牽涉指明現金交易的總額、支出中牽涉指明現金交易的總額、為現金交易所設的上限或限制、對已收取現金的後續安排,如存入銀行、支付供應商等 |
所隸屬的本地或海外集團的資料 (問題B14) |
申請人須能說明所隸屬集團的簡介、申請人與該集團的業務關係、該集團是否正受到其他形式的監管,如持有由其他監管機構/主管當局批給的牌照等 |
閱讀對B類註冊人所訂要求的相關文件 (問題B15) |
申請人應閱讀《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2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並明白文件內對於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的B類註冊人所訂的要求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16) |
申請人應能制訂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以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17) |
申請人應能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或在為客戶執行指明現金交易之前,採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以識別及核實客戶和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以及取得關於該客戶與申請人建立業務關係的目的和性質的資料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18) |
申請人應能在可引致洗錢活動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高風險的情況下(例如客戶沒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或客戶屬政治人物)執行更嚴格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19) |
申請人應能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持續監察客戶及其交易,以辨別交易是否符合申請人對該客戶及其狀況的認知(例如某客戶業務活動及交易額的「正常」水平為何,以辨別「不正常」活動),及偵測可疑交易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20) |
申請人應能訂立機制或程序,藉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的要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21) |
申請人應能就防止及偵察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向職員提供合適的培訓,包括加深他們了解在業務上針對打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的培訓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22) |
申請人應能就客戶盡職審查的執行、識別可疑交易的準則、以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提供政策或指引給員工參考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23) |
申請人應能就客戶盡職審查的執行,實施有效的篩查機制,以知悉客戶是否屬政治人物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 (問題B24) |
申請人應能備存交易紀錄及透過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取得的客戶的紀錄至少五年 |
委任主要人員 (問題B25) |
申請人的高級管理層有負責推行有效的打擊洗錢政策,以妥善管理已識別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委任主要人員 (問題B26) |
申請人應委任一名屬管理層的「合規主任」,全面負責建立及維持申請人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 |
委任主要人員 (問題B27) |
申請人應委任一名高級職員擔任「洗錢報告主任」,作為報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聯絡點 |
閱讀B類註冊相關文件 (問題B28) |
申請人應閱讀《註冊指引》第I部及第III部有關B類註冊申請的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