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履行「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規定的國際義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36種可以用於製造危險藥物或精神藥物的化學品實施管制。有關管制措施詳載於香港法例第145章《化學品管制條例》。香港海關則負責執行這條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