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關
除豁免物品外,任何人均須在輸入或輸出物品後14日內呈交準確及完整的進/出口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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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表格的種類
進出口報關共分六類:
- 非食品類的進口報關(表格一)
- 香港進出口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內附錄一所列的食品類的報關(表格一A)
- 出口/轉口物品(香港製造的成衣及鞋履除外)的出口/轉口報關(表格二)
- 香港法例第318章《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附表1所列的香港製造成衣及鞋履類的出口報關(表格二A)
- 進口報關(屬豁免報關費的物品)(表格一B)
- 出口報關(屬豁免報關費的物品)(表格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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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遞交報關表格
可透過以下服務供應商遞交電子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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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用進口或出口 / 轉口報關表格
- 所有呈交給海關關長的報關表格必須遵照《進出口(登記)規例》的規定而填報,內容必須準確及完整。呈交不適當的報關表格將不被當作已為有關物品報關。
- 錯用報關表格報關,貿易商必須以正確進口或出口/轉口報關表格重新呈交一份報關單,並且需要繳付有關的逾期報關罰款及/或相關報關費。
- 而在重新呈交一份正確的報關單後,貿易商須盡快就錯用報關表格一事向政府提交書面通知。在通知書上,你應該提供有關詳情,清楚列明錯用報關表格的原因,正確的報關單編號,以及相關錯誤報關表格的報關單編號,以便政府作出跟進。如有需要,政府會告知你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以作出進一步核實(例如提交提單等額外佐證文件,以供審核。)
- 任何人士如在報關單上明知或罔顧後果向關長呈交任何在要項上並不準確的報關單,均有可能被檢控。
- 如有查詢,請致電查詢熱線:2707 7748或電郵至: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進出口報關費2018年8月1日起設二百元上限
由2018年8月1日起,每張進出口報關單的報關費上限訂為二百元。上限適用於2018年8月1日或之後進口、出口或轉口香港的物品。有關進出口報關費保持不變如下列,如有查詢,請致電2707 7748或電郵至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入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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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品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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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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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 |
貨物不論原產地是否香港特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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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法例第318章《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附表1所列的香港製造成衣製品及配件 和鞋履項目,在出口時除繳付報關費外,每$1,000或不足$1,000價值的貨物須加繳製衣業訓練徵款$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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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報關的罰則
未能在貨物進口或出口後十四日內報關者,必須繳付罰款。
- 若報關單所列的貨物總值不超過$20,000:
- 貨物進口或出口後一個月又14日內報關者,須繳納罰款$20;
- 貨物進口或出口後兩個月又14日內報關者,須繳納罰款$40;
- 貨物進口或出口後兩個月又14日後報關者,須繳納罰款$100;
- 若報關單所列的貨物總值超過$20,000,則上述罰款將分別倍增至$40、$80及$200。
- 若報關單所列的貨物總值不超過$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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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收報關費
憑藉香港法例第60E章《進出口(登記)規例》第10條,海關關長可向少付進口及出口報關費的人施加罰款,就每份已呈交的進口/出口/轉口報關單可施加的罰款上限為少付報關費的20倍(但罰款金額不得超過$10,000)。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罰款發出的繳款通知書,必須於該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14天內繳付費用。
任何須繳付罰款的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60E章《進出口(登記)規例》第10條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對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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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收製衣業訓練徵款
憑藉香港法例第318章《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25條,海關關長可向少付製衣業訓練徵款的人徵收附加費,就每份已呈交的出口報關單可徵收的附加費上限為少付徵款的20倍(但附加費金額不得超過$10,000)。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附加費發出的繳款通知書,必須於該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14天內繳付費用。
任何須繳付附加費的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28條條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對。
反對者如對反對結果感到受屈,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29條列出的程序,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